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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反垄断局换帅后首出拳 剑指药品招标行政垄断
2015-08-28    来源:医药网    点击: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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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称反垄断局)官网发布《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称,安徽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称反垄断局)官网发布《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称,安徽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是反垄断局新任局长张汉东上任后首次“出拳”。
  根据调查,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其中,在其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中,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而在另外两份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还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
  国家发改委认为,这三份文件的规定,不仅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还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
  因而认定,蚌埠卫生计生委的文件,违反了《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授权,发改委反垄断局由此致函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建议后者责令蚌埠卫生计生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类似行为予以清理和规范。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对政府药品采购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和评审标准,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定;对可以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在采购中不得指定具体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之前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
  这并非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对行政垄断出手。2014年9月,反垄断局就针对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向河北省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之后在2015年,反垄断局也分别对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以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发出建议函。
  前任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曾公开表示,破除行政垄断是该局2015年的首要任务,公众将会看到此类案件增多。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要求, “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许昆林此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将“反行政垄断”作为2015年度的首要任务,原因和动力就在此——这项工作由十个部门共同负责,其中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是牵头部门,而国家发改委负责抓总。
  对于蚌埠卫生计生委的反垄断调查之所以值得关注,首要原因在于这是反垄断局换帅后的首起反垄断调查。
  2015年3月,许昆林突然卸任反垄断局局长,继任者张汉东原系新疆阿勒泰地委书记。一把手更换后,原来的反行政垄断计划是否能得以继续实施,成为反垄断领域人士这半年来担忧的问题。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对各大医药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正在进行之中。此次向蚌埠卫生计生委“开刀”,亦是呼应其今年5月与六部门一同推出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KEYWORDS:反垄断法 药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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