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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定点也要“宽进严管”
2015-08-25    来源:医药网    点击: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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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零售药店与医保机构签订协议获得定点资格,是规范医保报销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的必需之举。但现在,在这个定点资格审查过程中夹带了种种限制,新增了许多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内容,不仅给药店带来了大量工作负担,给患者带来了定点短缺的麻烦,也影响了政府机关的社会形象。

    零售药店与医保机构签订协议获得定点资格,是规范医保报销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的必需之举。但现在,在这个定点资格审查过程中夹带了种种限制,新增了许多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内容,不仅给药店带来了大量工作负担,给患者带来了定点短缺的麻烦,也影响了政府机关的社会形象。
  政策限制
  如果说,医院掌握了药品终端消费的命脉,那么,医保则掌握了药品消费支付的命脉。
  现在,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比较少,且各地数量相差很大。据2014年底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对浙江省杭州、温州、绍兴、湖州、嘉兴、衢州、台州七个城市市区3845家药店的统计,医保定点率仅为39.9%。其中最高为杭州市区(48.6%),最低为温州市区(12.4%)。市区之外的县域,定点比例则更低。
  调查发现,各地在医保定点审查方面增设的政策限制较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距离限制,定点药店间距必须大于500米(各市不同)。二是总量限制及年新增量限制。三是比例限制,包括零售药店总数的占比和参保人员的占比。四是药店开办年限限制,一般必须在2年(1年)以上。五是指定公司限制,有的医保定点只限指定公司及其下属门店。六是经营范围限制,规定定点药店不得经营非药品商品等。这些限制涉嫌多项违法违规。
  1. 涉嫌擅设行政许可 经工商税务登记的药店,自然就符合企业设立的基本要点;经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店,自然就具备经营药品的资格。这样的药店只需和医保机构签订定点协议即可向消费者提供定点服务,医保部门无权增加另外的准入限制。
  2. 涉嫌政事不分 政府管理医保的部门(人社局)是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制定政策和日常监管的行政权力;提供医保服务的专业机构(医保中心)是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和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共同做好医保服务。所以,医保机构也无权增加另外的准入限制。
  3. 涉嫌行政性垄断 医保服务是附加在药品经营上的一项功能,它提升了药店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设置一些不必要的市场准入限制,必然使得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减少,产生一定程度的医保服务的供不应求,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4. 涉嫌增加企业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既然要审查,就要设置种种审查标准和专项功能,这些功能大多为工商、药监部门已经审批的内容,完全没有必要“叠床架屋”,再次审查,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5.涉嫌政府不当干预市场 尤其是距离限制和数量限制。在哪里设置医保定点药店才算合理、应当设置多少,都应该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和使用安全。医保部门或医保机构超越安全需要扩大权限,属于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距离限制和数量限制,是已经被药监部门基本不再采用的陈旧落后的管理方法。
  6. 涉嫌有“罪”推定 尤其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似乎一经营非药品,就必然会滥支费用,伤及医保基金。其实,经营非药品和滥支费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要滥支,不是还有非医保药品吗?一样可以超规定支付。
  近日有消息称,国家有关部门已在考虑放宽药店定点限制,用协议的方式实施定点,笔者以为,这是正确的改革思路。但具体还要看这种格式合同式的协议中对药店有什么准入限制,如果依然是准入标准很高且不合理,那么改革不会有效果。
    改进做法
  医保部门和医保机构联手药店为消费者提供医保服务的最重要的标准,是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绝不允许违反规定滥支医保费用。但办法应当是事后监管,而不应是事先限制市场准入。国务院近年来已多次要求对市场准入要宽进,对市场监管要严管,因此,需要改变现有的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的做法。
  1.增加定点药店数量 任何一个商品零售业,消费者都希望有星罗棋布的店家布局(即使是电商,也需要上网电脑)。同时,没有足够的商店量,就没有足够的商品成交量,就没有繁荣的商业,药品零售业也一样。
  所以,希望医保部门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多设医保定点药店。这固然会增加医保机构的管理量,但符合国务院宽进严管的要求,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方便购药方便医保付费的要求,也给医保部门查处违规行为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执法提供了操作空间,不至于造成短缺,引发消费者不满。至于对少数违犯规定、套取医保基金的药店,则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保机构不能因为害怕药店违规而限制药店的定点数量,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扬汤止沸。
  2.改革现有的医保定点药店审查办法 医保部门要把自己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细化成标准和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凡是符合标准和制度的零售药店可自行申报。经医保部门审核认可,均可成为医保定点药店,不应当设置各种市场准入限制。
  3.统一对社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医保报销政策 社区医疗机构药房和社会药店同样使用医保基金支持病人的药品消费,所以,应当给予同样的医保政策。现在,病人在药店消费所享受的医保政策明显严苛于在社区医疗机构药房消费,极不合理。消费政策的宽严具有调控导向性。
  比如,在三甲高等级医院消费药品享受的医保政策严苛于低等级医院,是为引导医保病人到低等级医院看病,把高等级医院的医疗资源更多地让渡给重病人、疑难病人。为什么在社区医疗机构药房和社会药店之间要有这种政策不对等的引导呢?特别是在国家明确医药分开、让市场来配置药品零售市场的资源之后,这种偏向于社区医疗机构药房的政策引导明显错误。所以,希望医保部门对社区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的医保报销范围、医保报销比例、医保报销手续等制度一视同仁。如果可能,最好依照医药分开的改革思路,调整政策,改变现有倾向,引导更多的病人到社会药店购药。如获成功,这将是医保部门对新医改的一大支持、一大贡献。
  4.严格各种自查、暗访、暗查、抽查、审查制度 对一定周期内首次违规的,通报批评并罚款;再次违规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对药店自查发现并能主动报告、主动纠正、主动处理的,可以不作处罚,以鼓励企业主动配合医保机构管好、用好医保基金。
  采用这样的办法,符合国务院宽进严管的市场管理思路,符合消费者方便医保支付的要求,符合药店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应付的希望,也符合医保部门、医保机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便民服务的目标。利国利民,因何不为?
KEYWORDS:药店医保 医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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